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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时间:2020-12-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第五百九十四条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再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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