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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一份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攻略,请查收
时间:2025-05-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什么是民事生效裁判监督?

对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的审查与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监督。

2.什么情形下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诉讼监督?

当事人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民事诉讼监督应该向哪个检察院申请?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4.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应该提供哪些材料?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一次性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1)其中监督申请应当记明下列事项: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2)身份证明包括: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3)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5.哪些情形下人民检察院不受理民事诉讼监督?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五)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八)申请监督超过《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

(九)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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