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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检察院:酒驾的“罪与毁”,检察官以案释法提醒,切勿害人害己
时间:2018-06-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把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纳入刑法。随着机动车辆不断增多,公安机关加大对饮酒驾驶的查处力度,一些司机朋友却置若惘然,心存侥幸,酒后驾驶情形屡见不鲜。而酒后驾车引发的案件伤人害己,教训惨痛。

  说到教训,这里就有宾川县人民检察院曾经办理的一个案例。

  201663日,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持“E”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李某某沿牛沙线往彩凤红土坡行使,在金牛镇新世纪娱乐会所路段与推着自行车同向道路右侧行走的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受轻伤。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388.99mg/100ml,超入刑临界值近5 ,构成危险驾驶罪。20161231日,被告人何某某以危险驾驶罪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时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4695元。

  通过对近年来危险驾驶案、交通肇事案进行分析,宾川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发现,酒后驾驶案件频发的原因主要是: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无视法律,对喝酒开车不以为然,觉得无所谓,认为少喝一点保持清醒就没问题,导致突破该罪入刑的临界值,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心存侥幸,认为喝一点酒不会出事,不会这么就被查到,盲目自信,认为自己只要避开重点查处酒驾时期,就不会被交警查处,故而我行我素。对醉酒驾驶的法律认知不够,自认为喝酒后只要稍加注意,车速慢一些应该就不会有什么严重后果。

  酒驾的危害:畅饮痛快一时,饮酒驾驶却会带来巨大的危害。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体内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将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将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不仅要失去自由还有面临大额的赔偿;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醉酒驾驶被追究刑事责任将不能入党、不能报考公务员、不能当兵,公职人员将被开除。

  还要再提醒一句:中国文化源远流长,亲朋好友聚在一起畅饮,不要忘记,(醉)罪在酒中,(悔)毁在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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